乌兰察布市政策及信息
乌兰察布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则(2006--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乌兰察布、效益乌兰察布、宜居乌兰察布”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乌兰察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乌兰察布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集宁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凡制定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和供应结构按照商品住房[包括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划分为三类。

第九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766万平方米。其中,楼房约355.7万平方米,占46.4%;平房约410.3万平方米,占53.6%。按照居住人口32.2万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8平方米,成套率约60%,分别较全国人均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和成套率80.64%偏低,与自治区人均建筑面积22.96平方米接近。

现状住房中,直管公房554套,总面积约1.6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面积的0.2%。城市住房困难户约占10%,户均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约4800户。

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至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25.8平方米,规划期内,我市住房建设总需求为320.89万平方米,年均增加64.18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82万套。其中:建设商品住房30055套(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0307套、非普通商品住房9748套),建筑面积259.93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面积的81%;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126(其中包括廉租住房,每年规划建设100),建筑面积60.96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面积的19%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符合实际需要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6.35平方米。通过规划来控制住房建设强制性指标,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水平,逐步实现多数家庭可以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1、规划期内,桥西片区建设商品房1634套,建筑面积14.13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11(包括部分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8.84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桥东片区建设商品住房14066套,建筑面积121.6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359(包括部分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

3、规划期内,新区建设商品住房14355套,建筑面积124.1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256(包括部分廉租住房),建筑面积31.93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本中心城区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相关要求及中心城区未来五年住房的实际需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详见附表1)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4298套,建筑面积37.1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656套(含100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4.92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6696套,建筑面积57.9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2套(含100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4.96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6268套,建筑面积54.2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507套(含100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1.30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6802套,建筑面积58.8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64套(含100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4.73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5991套,建筑面积51.8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7套(含100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5.05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将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应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相对比较完善的区域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3、新旧区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规划期内,应在桥东片区重点建设一批商品住房,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少量廉租住房;桥西片区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新区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第十八条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48.55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207.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共40.63公顷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规划供应量的70%。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桥西片区11.3公顷、桥东片区97.32公顷、新区99.30公顷。

2、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桥西片区12.55公顷、桥东片区6.8公顷、新区21.28公顷。

第二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9.73公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3.28公顷。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6.33公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9.97公顷。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3.36公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7.53公顷。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7.06公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9.82公顷。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1.44公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10.03公顷。

第二十三条 规划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可跨年度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可二年以上分期实施;规划商品住房用地可兼容建设20%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部分廉租住房。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四条 按照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加大综合调节力度,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方面和住宅建设方面的两个“70%”,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区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商品住房容积率不低于1.25,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容积率不低于1.5;住宅建筑套密度不低于160/公顷,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不低于1.3万平方米/公顷。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加大政府对居住用地的土地储备力度,推行和完善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确保政府掌控土地一级市场,保障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允许售房。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1、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应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转化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2、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

3、建立廉租房制度。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第二十八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九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三十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不按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缓减房价上涨带来的住房需求压力;强化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第三十二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加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第三十五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七条 加强规划实施技术管理,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乌兰察布市规划局、乌兰察布市建设委员会、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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