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为加快城区改造开发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其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改造开发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凡按照城市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建筑层高在10层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 优惠政策
(一)收费标准:
1、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4、建设工程交易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5‰收取;
5、城市道路(建筑施工)临时占道费,减半收取;
6、土地评估费,减半收取;
7、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
8、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9、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减半收取;
10、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减半收取;
11、房屋评估费,减半收取。
没有列入上述范围的收费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及市政府有新的规定外,一律不予征收。
(二)土地实行挂牌出让,挂牌收入所得上缴财政专户,其中80%返还用于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市、区两级各留1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返还。成交价超出底价部分,海勃湾区的项目上缴市级财政;乌达区和海南区的项目返还区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三)已批准享受乌海政发〔2003〕18号文件优惠政策、且拆迁完毕的项目,仍执行原优惠政策;新取得拆迁许可证,执行新的《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区政府制定。
(四)对拆迁成本高、收益低的“死角”地段开发改造项目,须享受本优惠政策以外优惠事宜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减免事项。
(五)列入上述开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上,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设计、监理企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具体要求
(一)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公用事业的项目,应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工程建设;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除外)。道路、环卫、消防、给排水、供热、供气、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必须同时建设完善,不准随意变更。
(三)对于享受优惠政策但不按规定要求建设、弄虚作假套用优惠政策的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达不到综合验收备案管理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规划、土地及房地产产权等相关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追缴所减免的各项费用和已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区政府同意返还的税金,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四)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批准的城区改造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人防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对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交费;同时要加强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乌达区、海南区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五、本通知由乌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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