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行为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6〕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2006〕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检查情况及改进意见的函》(内建社保〔2006〕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原《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中有关该项收费标准不再执行。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筹集管理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加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足额收取,合理使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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