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灯箱)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灯箱)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落地广告(包括彩虹桥);
  (二)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城市道路设施、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灯箱)是指: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 通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统一规划管理,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通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语言文字使用管理。
  第四条 凡在市区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牌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未经户外广告牌匾审批部门对设置地点、规格款式、发布内容进行审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牌匾。
                         

                            第二章 设置发布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与工商注册登记内容相符。
  户外广告牌匾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户外牌匾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第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工商、市容和语言文字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形式的坚决制止: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道路畅通、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城市景观、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人民生产、生活的;
  (四)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和社会公德、精神文明等内容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未交工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发布的;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商业街、步行街除外)、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需要设置的报规划部门审批。禁止在国家机关、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建筑等城市规划划定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商业区和商业街必须根据规划要求,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彩绘灯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在过街天桥和跨街路彩虹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通透形式设置。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位置、规格、材料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管理。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公共广告栏内统一张贴。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门窗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
  第八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块户外牌匾。户外牌匾的设置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牌面设置的形式应为横式,高度、宽度统一协调。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牌匾应先进行整体规划,按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严禁个别单位在建筑物墙面、楼顶随意独立设置。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应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大型牌匾、广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专业的施工队伍制作安装,并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督。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负有安全责任。设计、制作、安装不合格或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致使发生广告牌匾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的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合同及广告样稿(包括广告设置地点实景虚拟景观设计图、夜景效果图);
  (3)场地使用协议(涉及公共建筑,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4)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道路交通、绿地、广场、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供同意文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申请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1)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合同及广告样稿;
  (3)场地使用协议;
  (4)《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持下列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牌匾设置申请:
  (1)户外牌匾发布申请报告;
  (2)户外牌匾样稿(包括牌匾设置地点实景虚拟景观效果图、夜景效果图);
  (3)场地使用协议或权属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牌匾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牌匾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文字、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发布。 户外广告牌匾样式、形式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换前将设计样稿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户外广告登记证》及《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向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注销其广告牌匾设置和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道路临时占用维修管理收费标准执行。由规划部门统一收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四章 规划整治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划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具体办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政府对落地广告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治理整顿和美化城市的需要,可作出对全市或部分街区广告牌匾进行规格、样式、制作材料、设置地点的统一规划调整。对所有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理整治。
  广告牌匾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调整和清理整顿。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一经批准受法律保护。除广告牌匾审批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牌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执行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于7日内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常检查广告、牌匾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及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和擅自违反登记、批准事项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布设置。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证及设置许可证,并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和设置者承担。
  (二)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 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因画面陈旧污浊、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四)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迁移或歇业及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拆除的户外牌匾,未在限定日期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五)违背蒙汉文字并用的牌匾,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发布由市规划局及其所属市规划监察大队实行监察。
户外广告牌匾审批、管理、监察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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