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第190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 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
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 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房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 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
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 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
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农行二手房抵押贷款怎样办?
二手房是指业主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房,包括商品房、 私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贷款是指
购房人以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 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农行目前开办的二手房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所购房产评估价值的七成,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0年,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
申请二手房贷款需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和合法 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
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有还款付息的能力;
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所购商品房的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 流通的条件;所购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与建行有关支行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范围的楼盘,可以向该支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您在申请此类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