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
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审
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和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 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代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 ,按借款合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
位在银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
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20个。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带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谬论 贡款利率按法定贷 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
,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
执行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
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
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
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 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
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年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
(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
2.88年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 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
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