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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我市与自治区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赤政发〔2013〕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空气质量目标
  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225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全力推进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铜冶炼企业退城入园搬迁工作。
  3.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我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化工、铸造、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加大煤烟型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步伐,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推广使用天然气,到2017年底,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7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13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1万千瓦,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电源的装机比例达到32%。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推动居民生活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煤炭清洁化利用工程,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源及炉具使用。
  2. 减少原煤散烧污染。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2017年,全市力争完成5.1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推广居民燃煤炉灶清洁化改造,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制,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3.全面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集中供热供汽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同时,各旗县区要组织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回头看”执法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4.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程。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环保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6.加强煤炭洗选监管。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建设煤炭洗选厂,确保煤炭清洁利用。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实施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严格实施《赤峰市2017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赤环发〔2017〕89号),确保按期完成。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完成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和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工程。
  3.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城镇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台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4.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完成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 (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建筑工地特别是拆除、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地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工地要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拆除、场平、土方开挖作业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施工。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全面苫盖,渣土外运车辆车厢要采取封闭措施,在驶离工地前,须将车身、车轮泥土清理干净。在中心城市、旗县城关镇逐步推广预拌砂浆。
  2.严控道路扬尘污染。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中心城市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7年底要达到85%以上,其他旗县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全面规范渣土运输行为,渣土运输车辆要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五)控制臭氧、一氧化碳浓度升高趋势
  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开展石油开采、石化、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木业、制药、发酵和建筑装饰(含小型家居装修公司)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2017年9月底前,石化行业和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达到标准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石油开采、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木业、制药、发酵和建筑装饰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石化行业和化工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加强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油烟净化器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2.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全面建设赤峰市黄标车淘汰及管控设施系统,对限行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管控。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严格执行“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区空气的污染。加强机动车准入管理,对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车辆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V排放标准。
  3.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以上。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继续推进绿色环保出行。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
  5.强化油品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工作,2017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五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严格管控秸秆焚烧
  严格落实《赤峰市2017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计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在秸秆焚烧多发季节,集中开展禁止秸秆焚烧督查、巡查和查处行动,重点区域全天布控。实现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目标。
  (七)推进建筑节能
  1.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改造思路,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巩固建筑节能工作成果。?
  2.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认真落实《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赤政办发〔2014〕26号)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施工企业进行绿色施工。
  (八)严格环保执法监管
  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和督办。
  (九)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备
  加快完成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根据污染来源和成因制定相应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与报备工作。
  (十)全面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加快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升级步伐,重点推进旗县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成敖汉旗和巴林左旗等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建设,实现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十一)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气象、环保部门要加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重点强化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逐步提升监测预警保障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信息的有效衔接。
  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及督察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十二)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各旗县区要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 《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赤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分工补充调整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时,要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将必要的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认真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三)严格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旗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由干部主管部门按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引导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推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五)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信息。加大对辖区内年度目标任务的调度、检查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逐月动态更新,各旗县区要在每月4日前将本地区上一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及其台账报送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燃煤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2.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清单
     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清单
     4.燃煤锅炉脱硫提标改造项目清单
     5.燃煤锅炉除尘提标改造项目清单
     6.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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