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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7]25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的规定,各地要尽快组织启动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评估重点。总体规划评估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肯定总体规划实施成效的同时,紧紧围绕现行规划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就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性,以及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的一致性等进行科学评估。

  二、编写评估报告。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框架要求(附件2),规范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结论,明确重新编制规划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和重点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为下一步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三、加快工作进度。2015年前到期或1994年前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到期的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要力争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要及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各地要根据评估结论,适时启动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重新编制工作,以便做好新规划与原规划的衔接。

  附件:1.总体规划2020年前到期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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